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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郁茹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廖郁茹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第一頁㈡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廖郁茹原不服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頁),檢察官未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撤回對於原判決犯罪事實部分之上訴(見本院卷第65頁),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可參。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就原判決其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紀錄,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均不再予以記載。
至告訴人於113年8月13日、14日分別提出【意見表示】狀及【意見表示】--8/13更正狀,請求法院重新認定過失責任,並且還其清白等語(見本院卷第47至49、53至55頁),惟被告既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告訴人請求本院就犯罪事實再予認定,此部分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附此說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本案案發後坦承過失亦無不良素行,並於113年5月22日在原審法院調解庭達成調解,獲得告訴人楊沛涵不再追究刑責,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三、本院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其本案符合自首規定,經原審裁量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車禍中,行經無號誌第二頁交岔路口未能遵從法定之讓車義務,以致肇禍,致告訴人因此受傷,被告過失較重,惟告訴人就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另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存有落差,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顯悔意,並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在○○公司做○○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未婚,無子女,父母需要我扶養,經濟狀況小康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參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已充分審酌被告犯案情節之輕重及法定加減事由之有無,業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且屬偏低度之量刑,所為刑之量定已妥適行使裁量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情事,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偶因一時駕車過失致罹本案,固值非難,惟其犯後坦承過失,尚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有原審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南山產物理賠賠款明細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可參,已徵得告訴人之諒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原審所為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第三頁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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