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權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宣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誤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