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交上訴,6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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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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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辯護人以被告提出新調解方案,有誠意再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為由,請求再開辯論,給予被告盡力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機會,經核並非

全然無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上
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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