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A112337D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欣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12337D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2337D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