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鄭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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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6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113年7月23日」,應更正為「113年7月3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本院審理筆錄及宣判筆錄內容,本件判決之宣判日期為「113年7月30日」,是原判決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113年7月23日」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簡源希
法官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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