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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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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祖祥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祖祥因涉犯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9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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