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蔡嘉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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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吳光中律師
簡珣律師
張麗琴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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