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抗,14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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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賴祺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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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祺瑤(下稱抗告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鑑股110年執更鑑字第4596號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該案已於112年11月4日執畢,接續執行臺中地檢署111年執更字第3275號,這是對抗告人極度不利之方式,請求給予抗告人一個悔過向上的機會,從輕量刑,讓抗告人早日服刑完,回歸社會,照顧年邁的雙親與5名子女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甚明。

又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應依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

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已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之意見,於量刑之內部界限範圍內酌定應執行刑,已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核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

本院審酌原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

㈡至於抗告人因另犯詐欺等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執更字第4596號執行,並於112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嗣於同年11月5日接續執行臺中地檢署111年執更字第3275號(即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前開裁定書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法院僅得在檢察官聲請範圍內為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

抗告意旨以檢察官就已執畢之110年執更字第4596號,與111年執更字第3275號接續執行,而未聲請合併另定應執行刑,對其不利等語,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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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賴祺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31日至109年2月1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3月30日至109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8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日至109年6月14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3月29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4月27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5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97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判3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11月9日 ②109年11月13日至109年11月16日 109年10月29日 ①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2日 ③109年11月23日至109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日 ①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③109年10月29日 000年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18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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