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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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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均為詐欺罪,且犯罪時間緊密,日期均為民國110年1月份至110年6月份之間,而抗告人也非詐騙集團主嫌,乃是一時誤入歧途,想法觀念錯誤,而犯下如此諸多罪刑,在原裁定之刑即已有各罪所定之執行刑為基礎,再以該基礎20年11月來整體評價裁定,難免於客觀上有量刑過重之問題,抗告人所犯之罪,其時間密接、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且多屬侵害他人財產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或重大社會法益之犯罪有別。
再者,原裁定未記載抗告人所犯之罪態樣、手法、所犯類型及所犯之罪如何評價,僅簡單泛稱,而以機械式疊加,故抗告人不服裁定,請詳細審核抗告人之情節,體恤抗告人所超出刑罰之痛苦,改定一個較為合適之刑罰,以利抗告人改過向善及將來復歸社會較無阻礙,請重新審查抗告人所有案件,重新評價,重定一個較輕較為合適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分別附於執聲卷、本院卷可稽。
茲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各罪宣告總刑度之有期徒刑124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附表編號4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6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附表編號7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7、1016、10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附表編號8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編號9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9、8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04、781、782、9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41、2845、2846、2847號判決上訴駁回;
附表編號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12至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2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8號上訴駁回;
附表編號15至1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0元,是曾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0年11月),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且原審於執行刑之量定時,業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抗告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抗告人具狀回覆之內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衡諸受刑人所犯罪數高達上百餘次,被害人被害金額高達新臺幣數百萬元,原裁定已給予抗告人減少有期徒刑12年11月之恤刑優惠(曾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0年11月,與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相較),顯然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審酌各罪罪質均為詐欺罪、犯罪期間均介在110年1月至同年0月間、各罪之具體情節、罪數、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及抗告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67頁)、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自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
抗告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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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犯罪日期 110/05/13 110/01/06 110/01/06-110/06/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267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2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 判決日期 110/07/28 110/07/30 111/01/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24 110/09/07 111/0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7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75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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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 110/05/01-110/05/02 000年0月間起至110年6月6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2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468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5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8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1號 判決日期 111/01/11 111/02/23 111/07/25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68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3/22 111/09/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33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87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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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7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5次) 犯罪日期 110/01/06-110/06/03 110年3月前某日起至110年4月29日止 110年5月13日前案遭查獲後之某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71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04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7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111年度訴字第589號等 判決日期 111/08/17 111/09/15 111/09/27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7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2號 111年度訴字第589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1 111/10/26 111/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5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65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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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7次) 犯罪日期 110/01/06-110/05/23 110年間起至110年4月24日止 110年間起至110年6月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2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47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日期 112/01/18 112/04/07 112/06/27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47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21 112/05/09 112/07/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2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98號 (編號12至14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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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3 14 15 1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9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間起至110年6月4日 110年間起至110年6月4日止 110/03/10-110/03/13 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89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8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 判決日期 111/09/15 111/09/15 112/11/30 112/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17 112/06/06 113/01/02 113/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87號 另判有罪1次 (編號15、16已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應執行11000元)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0號 刑期屆滿日131年5月9日(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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