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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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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就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壹、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之規範,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定,原裁定就受刑人之量刑標準已失上開原則,請撤銷原裁定,另以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酌減其刑等語。
貳、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參、經查:
一、撤銷原裁定部分(即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按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加以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裁定意旨參照),觀諸檢察官本件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為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且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欄亦未載罰金刑,顯見檢察官並未聲請就罰金刑部分一併定應執行刑,原審未詳予調查,竟就該部分判決之罰金刑,為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顯有違誤。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此部分既有前述之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二、抗告駁回部分(即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該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即167年2月,計算式:〈1年4月×2次〉+〈1年3月×3次〉+〈1年2月×107次〉+〈1年1月×21次〉+〈1年×12次〉+〈8月〉+〈3月×2次〉=167年2月),且最長不得逾30年,並受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總和(即24年11月,計算式:2年6月+2年+1年5月+2年6月+2年10月+3年+1年2月+2年+3月+1年6月+8月+2年+3月+1年8月+1年2月=24年11月)之拘束。
原審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於原審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乃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自應予維持。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陳述他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的意見。
惟查: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較之受刑人所受各宣告刑之總和(最長不得逾30年,即以有期徒刑30年為總合),已獲致減少有期徒刑21年8月之利益,較之其所受各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4年11月),亦獲致減少有期徒刑16年7月之利益,已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又審酌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或車手等工作,於民國109年5月8日至同年8月21日之短期間內犯如附表所示148罪,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人格特性,本院認並無更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之事由。
原審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責任,並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罪刑公平性等情。
本件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2 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07.28(1次) 109.07.29(2次) 109.08.10(1次) 109.07.29 109.08.09 109.07.2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28、18142、18615、19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28、18142、18615、19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28、18142、18615、193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3經士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0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1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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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05.19 109.05.31 109.06.04 (3次) 109.05.19 109.05.31 109.06.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314、33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314、33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0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4至5經新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00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158號)。
1.編號6經新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601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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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86次) 有期徒刑1年(8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9 05.21- 109.08.19 109.05.19 109.05.20(2次) 109.05.28 109.05.30 109.07.11(3次) 109.07.11 109.07.12(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228、19003、19719、19988、20090號等33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23、37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6月8日 110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23、37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7經臺北地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0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266號)。
1.編號8-10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6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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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09.05.21 109.07.11 109.07.12 109.07.17 109.07.18 109.07.12(3次) 109.07.17 109.08.07(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110、16184、16613、17122、171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110、16184、16613、17122、171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3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8-10經臺灣高等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86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688號)。
1.編號11-1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3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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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08.10(2次) 109.05.30 109.07.21 109.07.2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110、16184、16613、17122、17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0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87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9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2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1-1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30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5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丑2943號)。
1.編號15-17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丑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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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07.22(2次) 109.07.22(3次) 109.08.1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87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87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2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50 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850 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1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15-17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丑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音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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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9.07.07 109.07.08(2次) 109.07.31 109.07.13 109.07.14 109.08.07 109.07.2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7604、416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0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00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56號 110年度金訴57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56號 110年度金訴57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9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1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壬2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9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壬336號)。
1.編號2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75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壬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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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幫助洗錢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09.08.02 109.08.02(4次) 109.08.21(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813號、110年度偵字第394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110年度偵字第260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少連偵字第47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110年度偵字第260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執字第11880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壬129號)。
1.編號23-2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07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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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08- 109.05.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2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12年執壬第4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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