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抗,36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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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顧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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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113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顧永州(下稱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原審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5月9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

原審考量抗告人之犯罪期間相近、犯行模式雷同,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抗告人家中有高齡80多歲的母親需照顧,此外家中尚有農作幾分地之葡萄,抗告人兒子今年需入伍服役,一旦抗告人兒子入伍後,家中定然陷入更不堪之泥境,抗告人請求一個從輕之最有利的裁定,讓抗告人早日返鄉,克盡為人子應盡之孝道等語。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刑,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必要,應係指聲請有程序上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依現有卷證或經調取前案卷證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例如非鉅額之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拘役,依受刑人之經濟狀況負擔無虞者),或因受限於定應執行刑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刑度已幾近無裁量空間之欠缺陳述實益等情形而言。

於非「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受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倘未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予裁定,應認受刑人之權益受有侵害,而欠缺正當性,其裁定失去法律應有之基礎,自難認適法。

四、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抗告人於113年5月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各該案件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為本件執行刑之量定,固非無見。

㈡惟原審於113年5月16日受理本案時,抗告人係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原審法院就本件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及對抗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並未提解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之方式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復未敍明有何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則原審未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行裁定,難認允當,抗告人雖未指摘及此,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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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顧永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5日 112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88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95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6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86號 判決日期 112/07/31 112/08/28 113/02/2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366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 1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6 112/09/28 113/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2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2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13號 編號1、2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71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4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 186號 判決日期 113/02/2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 1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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