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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建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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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建逶(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雖就不同案件各自有裁量權,惟依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於本件應有適用,而比例原則乃法律最高準則,如何更定應執行之結果始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等原則,實需立法制定出合於罪刑相當之裁定標準規範,然目前各級管轄法院對於詐欺案件,更定應執行刑之審酌並未落實,亦無既定標準,倘於裁定應執行刑時未顧及前揭各項有利因素,將會讓人民有誤認刑責過苛之可能,是以請法院以對法律之專業,以經驗及論理法則為基礎,參酌上開原則,另為利於受刑人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據此,關於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否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現行法賦予受刑人有選擇之權,縱符合數罪併合處罰之要件,仍應由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始得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倘檢察官未經受刑人之請求,逕依職權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即非適法。
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基於保障受刑人之程序選擇權,應由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方屬適法。
惟本案查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的相關資料,難認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逕依職權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
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編號1、3、4所示之罪曾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定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然該定刑嗣後再另與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定其執行刑時,前次所定之該執行刑當然失效,且本件定刑新增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前次行使之選擇權範圍並不相同,亦非受刑人前次請求可取代,受刑人前次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的效力自不及於本案定刑,併予說明。
四、綜上,檢察官未經受刑人之請求,逕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原審未察,仍准檢察官所請,並裁定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自有違誤。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據上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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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4萬元)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9日至110年12月4日 111年5月5日至111年5月11日 111年7月16日 111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4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66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66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492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2月18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492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3月9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75號 編號1至4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2執更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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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2月27日 111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111年訴字第5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6號 編號5至7曾經南投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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