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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7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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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案件,就抗告人即受刑人徐立運(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拘役刑(均得易科罰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併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94號案件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下稱原裁定);
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陳明。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伊不同意法院擅自更改偵查機關起訴記載(應指原裁定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下同〉編號7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記載「已更正」部分),因此自無應執行拘役120日之情事發生;
又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已被駁回聲請,且其就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正在訴訟救濟中,伊無故被冤枉,請予查明等語。
三、本院查:
(一)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屬數罪併罰關係所處已確定之拘役刑(均得易科罰金),斟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並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輕重等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在各拘役刑之最長以上、且合於刑法第51條第6項所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之規定,而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未當之情事,應予維持。
(二)受刑人固以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然查,原裁定附表編號7案件之偵查起訴案號,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偵字第18109、21295號,而因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於其附表編號7中僅將前開偵查案號載為「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故而原裁定於其附表編號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更正補充完整之偵查案號為「109年度偵字第18109、21295號」,並在其後註記「已更正」,乃係依卷證資料所為之更正,受刑人抗告內容以伊不同意原裁定擅自更改偵查起訴案號之記載,並據此主張原裁定不應裁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云云,並無可採。
又原裁定附表編號7之確定判決,除就其中詐欺罪部分,判處受刑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拘役刑外,另就受刑人所犯竊盜罪部分,科以有期徒刑之刑期,然因本案檢察官係針對受刑人所犯拘役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期及其後之定應執行刑狀況,自非原裁定應予斟酌考量之事項,受刑人片面聲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部分已被駁回聲請云云,並據此提起抗告,並無理由。
再考之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詐欺罪刑,業已確定,且迄今未有經非常上訴或再審而經撤銷之情事,受刑人抗告意旨另以其係被冤枉,且就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正訴訟救濟中為由,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亦無可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均得易科罰金),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相合。
受刑人前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即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7日 109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6日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 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8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88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0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4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729、22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4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153號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6號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第21295號(已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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