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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4號
抗告人
即 受刑 人劉建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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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4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第一審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建顯(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20所犯詐欺罪,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經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實質上遠重於同一訴訟程序之詐欺案件,對受刑人權益難謂無影響,原審裁定並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刑法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罪刑之公平性無違。且受刑人詐欺犯罪所得之報酬也不多,相較於(販毒、強盜)等重罪科刑卻不遑多讓,顯不公平。請給予受刑人悔悟向上機會,憐憫受刑人尚有年邁之父母須照顧,實不願承受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悲痛,請依「責任遞減」、「限制加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受刑人1個公平公理、適當合理刑度之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76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4號執行卷宗)。原審法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各刑中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8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93年8月以下,以及各該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17年9月以下,並審酌受刑人於聲請書及原審陳述意見調查表所陳之意見、受刑人所犯販賣毒品、故買贓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案件,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屬有別,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販賣毒品、7至8故買贓物、6以及9至2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案件,罪質各相同,又受刑人販賣毒品之時間係於109年4月至同年0月間所犯、故買贓物之時間係於109年4月22、24日所犯,其餘所犯詐欺案件時間則於109年10月至000年0月間,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外部性界限,且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
㈡本院審酌本件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5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編號7至8為贓物及附表編號6、9至20為詐欺,犯罪時間附表編號1至5在109年4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附表編號7至8在109年4月22、24日及附表編號6、9至20在109年10月26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暨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行為人之責任、各罪間之關聯性予以整體非難評價。又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93年8月,及原各該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17年9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至8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2至15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6至19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則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已大幅度寬減受刑人之刑罰,核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過苛之情。而抗告意旨仍以其所涉犯附表編號9至20詐欺罪,因先後起訴、分別審理,顯有不利於受刑人等情,難認有據,無足為採。
㈢抗告意旨雖另以本院或其他法院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綜合比較,認本案顯有失比例及公平原則等語。惟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且各個案件之犯罪具體情節並不相同,本難以比附援引,受刑人執無拘束力之他案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輕重,指摘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自非適法。受刑人此部分所陳,難可採憑。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所定應執行刑亦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受刑人仍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審不當,均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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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10月(9次) | 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7年8月(9次) | |
犯罪日期 | ㈠109.04.15. ㈡109.05.12. ㈢109.05.15. ㈣109.05.16. ㈤109.05.19. ㈥109.04.22. ㈦109.04.24. ㈧109.04.24. ㈨109.04.25. | 109.04.27. | ㈠109.04.24. ㈡109.04.24. ㈢109.05.11. ㈣109.05.13. ㈤109.05.14. ㈥109.05.16. ㈦109.05.17. ㈧109.04.21. ㈨109.04.2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2、8383、8384、8951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2、8383、8384、8951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2、8383、8384、895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 1447 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 1447 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 1447 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30. | 110.11.30. | 110.11.30.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案 號 | 111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 111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 111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3.10. | 111.03.10. | 111.03.10.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6號 (編號1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強制換頁==========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7月 | 有期徒刑7年9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 109.05.13. | 109.05.17. | 110.02.20.-110.02.2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2、8383、8384、8951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2、8383、8384、8951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87、1433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案 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 1447 號 | 110年度上訴字第 1447 號 | 111年度訴字第49 號 | |
判決日期 | 110.11.30. | 110.11.30. | 111.02.17.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彰化地院 |
案 號 | 111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 111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 111年度訴字第49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3.10. | 111.03.10. | 111.06.29.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6號 (編號1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85號 |
==========強制換頁==========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贓物 | 贓物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罪日期 | 109.04.22. | 109.04.24. | 109.11.2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55、13347號 |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55、13347號 |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06號、110年度偵字第4452、6582號及彰化地檢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2、7276號、111年度偵字第110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高雄地院 |
案 號 |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
判決日期 | 111.04.26. | 111.04.26. | 111.04.29.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高雄地院 |
案 號 |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6.01. | 111.06.01. | 111.06.08.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是 | 是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78號(編號7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41號(編號9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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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 |
犯罪日期 | 109.11.26.(3次) | 109.11.26.(2次) | 109.10.29. 109.11.25.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06號、110年度偵字第4452、6582號及彰化地檢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2、7276號、111年度偵字第1102號 |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06號、110年度偵字第4452、6582號及彰化地檢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2、7276號、111年度偵字第1102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0、70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57、4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
判決日期 | 111.04.29. | 111.04.29. | 111.09.08.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06.08. | 111.06.08. | 111.10.12.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41號(編號9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19號(編號12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強制換頁==========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 |
犯罪日期 | 109.10.30. 109.11.25. | 109.10.30. | 109.10.29.(3次) 109.11.25.(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0、70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57、4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0、70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57、4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0、70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57、4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
判決日期 | 111.09.08. | 111.09.08. | 111.09.08.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193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10.12. | 111.10.12. | 111.10.12.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19號(編號12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強制換頁==========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16 | 17 | 18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27. 109.10.28.(2次) | 109.10.26. 109.10.27. | 109.10.2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54、455、456號、110年度偵第13632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54、455、456號、110年度偵第13632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54、455、456號、110年度偵第1363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
判決日期 | 111.09.21. | 111.09.21. | 111.09.21.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10.25. | 111.10.25. | 111.10.25.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5號(編號16至19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強制換頁==========
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 ||||
編號 | 19 | 20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 109.10.26. | 109.10.2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54、455、456號、110年度偵第13632號 |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97、1540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 | ||
判決日期 | 111.09.21. | 112.03.31. | ||
確定判決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案 號 |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4、1834號 | 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10.25. | 112.05.03. | ||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否 | 否 | ||
備註 |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5號(編號16至19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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