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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高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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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度聲字第53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定其應執行刑裁定(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重複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僅有數日之差,亦應一併審查其定刑是否過長而有不當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罪宣告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9年2月)以下,兼衡附表編號2、3,6、7及11至13部分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7月、1年5月確定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判斷抗告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原審法院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度亦有所減輕,顯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㈡抗告人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然觀諸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6至13、15、16所示之罪均為洗錢防制法、詐欺取財,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介於109年8月底至110年11月,考量各罪之犯罪類型或對法益侵害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原審顯已斟酌案情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給予抗告人適度減少總刑期,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亦無明顯不利於抗告人之情事,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指徒以上詞泛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減刑過少,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並不可採。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吳進發
法 官許冰芬
法 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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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傷害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8月16日 | 110年11月21日 | 110年11月23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316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316號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簡字第1890號 |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2月25日 | 111年8月16日 | 111年8月16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簡字第1890號 |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 |
確定日期 | 111年4月11日 | 111年9月28日 | 111年9月28日 | |
備註 | 編號2、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詐欺 | 竊盜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9月22日 | 110年11月21日 | 109年11月6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87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184號等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712號等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訴字第593號 |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5月20日 | 111年6月24日 | 111年7月29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訴字第593號 |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 |
確定日期 | 111年6月27日 | 111年7月27日 | 111年9月5日 | |
備註 | 編號6、7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詐欺 | 洗錢防制法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10月25日 | 110年3月22日 | 110年4月11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712號等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529號等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529號等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7月29日 | 111年8月11日 | 111年8月11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 | |
確定日期 | 111年9月5日 | 111年9月19日 | 111年9月19日 | |
備註 | 編號6、7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9月1日 | 109年9月5日 | 109年8月30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349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0月13日 | 112年10月18日 | 112年10月18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11月10日 | 112年11月24日 | 112年11月24日 | |
備註 | 編號11至1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詐欺 | 恐嚇取財得利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9月20日 | 110年5月19日 | 110年7月20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292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847號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112年度簡字第2019號 | 112年度簡字第2477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0月18日 | 112年11月20日 | 112年12月27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 號 | 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 | 112年度簡字第2019號 | 112年度簡字第2477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11月24日 | 112年12月22日 | 113年2月15日 | |
備註 | 編號11至1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編號 | 16 | ||
罪名 | 詐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11月13日 | ||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527號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案 號 | 112年度簡字第1993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1月15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案 號 | 112年度簡字第1993號 | ||
確定日期 | 113年2月16日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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