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抗,50,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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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即 聲 明
異 議 人 江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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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

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法院。

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下稱受刑人等)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是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等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以資救濟。

於此情形,雖無前述「諭知應執行刑主文之法院」,惟基於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開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80號裁定參照)。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江明德(下稱抗告人)因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確定;

抗告人又因附表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709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再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可認定。

㈡抗告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聲請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11月15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4292字第1129131762號函覆:「台端聲請就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本署107年度執更字第4768、4958號案件,均分別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867、936號裁定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署無從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請查照。」

等語,有卷附該函可稽。

受刑人不服上開否准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向原審聲明異議,然附表一、二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附表一編號7、8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且定應執行刑之甲、乙裁定為本院所為,則依前揭二之規定及說明,原審對於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

從而,抗告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人仍執前詞,再行爭辯,並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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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甲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 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年9月21日 104年8月24日 104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3698號 苗栗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119號 苗栗地檢104年度 毒偵字第11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 176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 18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 18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8日 105年8月4日 105年8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47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52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5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0月21日 105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16674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4360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435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 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6日 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750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2930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29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51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34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347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57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34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3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22日 105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1774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1807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執字第18079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 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8日 105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9510號、 106年度偵字第 1807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9510號、 106年度偵字第 18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56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56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56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15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26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2690號
附表二:(乙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 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 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毒偵字第5094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毒偵字第122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毒偵字第12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440號 106年度訴字第 1355號 106年度訴字第 1355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17日 106年08月31日 106年0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440號 106年度訴字第 1355號 106年度訴字第 1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03月22日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執字第720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58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589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10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213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21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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