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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睿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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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王睿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睿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王睿羚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3年8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81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分別於11
0年9月、108年5月至7月間所犯)、所侵害者各為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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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王睿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本欄空白 | |
罪名 | 醫師法 | 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9月14日、同年月16日 | 108年5月12日前某日至同年7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 雲林地檢111年度調醫偵字第3號 |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69號(聲請書誤載為偵緝字)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臺南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案號 | 112年度醫上訴字第204號 | 113年度上易字第73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5月2日 | 113年3月27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
案號 | 112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 113年度上易字第7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8月16日 | 113年3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臺中地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10號撤銷緩刑宣告,於113年6月27日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208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67號) |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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