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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葉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進益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第一頁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7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13年7月1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填寫意見「因被告已全認罪,請求從輕量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附表編號2、3、5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4月、2年(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第二頁㈢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5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第三頁
附表:受刑人葉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04/07-110/04/10
112/01/11
111/12/27-111/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01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755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80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983號
判決日
期
112/02/20
112/10/16
112/11/0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98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05/04
112/11/22
112/12/11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9號(定
執行刑1年7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號(臺中地
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21號)(定執行刑
1年4月)
編號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2次
併科新臺幣10000元1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罪日期
111/12/16-111/12/24
111/12/19-112/01/03
111/12/21-112/02/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393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6039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68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47號
第四頁
判決日
期
112/12/29
112/12/14
112/12/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47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01/30
113/01/26
113/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號(臺中
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356號)(定應
執行刑2年併科4萬元)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0號(臺中
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21號)
編號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10/07
111/07/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6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29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判決日
期
113/03/07
113/05/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04/15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84號
(續上頁)
第五頁
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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