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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鎮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白鎮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鎮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第一頁之總和;
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
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022字第7558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7至121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取財等相同罪質;
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第二頁相同;
行為次數;
犯罪時間於112年2月至同年0月間;
犯罪地點部分相同;
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
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
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
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
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
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
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宣告之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本件仍依其折算標準定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白鎮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號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2
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2
罪)、
第三頁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2000 元(4
罪)
犯
罪
日
期112/02/06(2次)、
112/02/07(2次)
112/03/22
112/03/14、
112/03/15(4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2200號
嘉義地檢112 年度
偵字第719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209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112年度訴字第717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
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
85號
判決日期112/09/21
112/10/16
112/11/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112年度訴字第717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
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
85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10/23
113/01/15
113/03/05
得否為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彰化地檢113年度
執緝字第211 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7月、併科
罰金4000元,臺中
地檢113年度執助
字第10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862號(臺
中地檢113年度執
助字第89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327號(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助字第1
045號)
附表:受刑人白鎮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號
罪 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5
罪)、
(續上頁)
第四頁
有期徒刑1 年4 月(2
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5
罪)
併科罰金3 萬元(2
罪)、2 萬元(5
罪)、4萬元、1萬元
(5罪)
犯
罪
日
期112/02/14、
112/02/15(2次)、
112/03/24、
112/03/25(5次)、
112/03/27(4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486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中高分院
案
號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92號
判決日期113/05/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中高分院
案
號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9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06/17
得否為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703號(曾
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3年6月、併科罰金
8萬元)
(續上頁)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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