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28,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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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郝治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郝治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治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詐欺案件5次及藥事法相關案件33次,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第一頁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第二頁
附表: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藥事法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6月(2次)
②有期徒刑5月(3次)
犯 罪 日 期
91.09.22至94.07.04前之某日
95.07.20前之7月間某日
①98.09.22至98.10.16間某日
②99.04.16後數日
③99.09.16後數日
④101.07.09至101.07.12
⑤101.09.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判決日期
110.02.04
110.02.04
110.02.0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確定日期
110.02.04
110.02.04
110.02.04(聲請書誤載為110.03.17)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8號(編號2、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第三頁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藥事法
(輸入禁藥罪、販
賣禁藥罪)
藥事法
(輸入禁藥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2次)
①有期徒刑7月
(2次)
②有期徒刑10月
(2次)
①有期徒刑4月
(13次)
②有期徒刑3月
(5次)
③有期徒刑5月
(6次)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①00年0月間某
日至
101.08.11
②95.08.01至
100.04.02
①100.04.14至
100.05.06間某

②100.07.04至
100.07.19間某

③101.10.02至
101.10.16間某

④100.02.19至
101.11.04
98.10.27至
101.11.11
108.06.05至
108.08.07(聲
請書誤載為
108.06.12至
108.08.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5349

臺中地檢99年度
偵續字第394號等
臺中地檢99年
度偵續字第394
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
度偵字第13865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113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6號
110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6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1.07.29
112.06.07
112.06.07
113.06.05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1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4023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023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347號
確定日期
111.08.10
113.02.29
113.02.29
113.06.05
宣告刑得否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
度執字第10978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073號
臺中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4314

臺中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8905

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
第四頁
行有期徒刑6年
(續上頁)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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