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筆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莊筆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莊筆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罪質相仿,就所犯第2次與第3次犯行之時、地具緊密性;
又受刑人目前43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第一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莊筆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莊筆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10月5日9時許
偵 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
偵字第63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
偵字第8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2年度投簡字第45
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
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2年度投簡字第45
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
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是
否
備 註南投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15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1308號
第二頁
編 號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12年10月5日9時許
施用第一級毒品後
偵 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
偵字第8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
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
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
案件
是
備 註南投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1309號
第三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