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58,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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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中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王中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中志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次、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4次及竊盜罪2次,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希望法官給予機會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妻子」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第一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第二頁
附表:
編       號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③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08.31
111.09.25
111.09.18至
111.09.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426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242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2708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2.03.09
112.12.29
113.01.26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12.04.24
113.06.06
113.05.23(聲請書誤載為
113.01.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53
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65
號(113執緝1333)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57號
(編號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第三頁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09.17
111.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954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954號等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3.03.19
113.03.19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
確定日期
113.03.19
113.03.1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71
號(113執緝1334)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72
號(113執緝1335)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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