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6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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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孟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孟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吳孟倉(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至5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為態樣、罪質之異同及侵害法益之程度等情,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4、5部分,前曾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4、5「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張國忠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吳孟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0
0
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000年12月28日至111年12月29日
000年2月14日
000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000年度中簡字第1036號
000年度易字第2251號
000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
判決日期
000/05/00
000/11/00
000/01/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000年度中簡字第1036號
000年度易字第2251號
000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000/07/00
000/12/00
000/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88號

編號1、2,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25號)
附表:受刑人吳孟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0
0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000年3月9日
000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000年度交上訴字第3號
000年度交上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000/03/00
000/03/00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000年度交上訴字第3號
000年度交上訴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000/04/00
000/04/0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9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91號)

編號4、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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