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07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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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張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曾定刑為罰金新臺幣4萬元;

編號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曾定刑為罰金1萬2000元,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合併之金第一頁額、各刑中最多額,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祈請審判長大人依法酌情減輕罰金部份,受刑人在能力所及範圍內,必定盡力完納」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15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077字第7818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5至139頁),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宣告之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本件仍依其折算標準定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張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號
罪    名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刑併科罰金1萬元
併科罰金1萬元(5
罪)
併科罰金3萬元



期109/02/27
109/02/27(5次)
109/07/24至109/0
7/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5272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
偵字第152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6253號
第二頁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號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810號
110 年度金上訴字
第1810號
110年度易字第216
4號
判決日期110/12/08
110/12/08
111/03/22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
46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
466號
110年度易字第216
4號
判決確定


111/03/09
111/03/09
111/04/19
備    註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3961號(編
號1至3曾定應執行
罰金4萬元)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3961號(編
號1至3曾定應執行
罰金4萬元)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058號(編
號1至3曾定應執行
罰金4萬元)
附表:受刑人張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號
罪    名詐欺
詐欺


刑併科罰金4000 元
(2罪)、3000元
(3罪)、2000元
(3罪)
併科罰金3萬元



期110/02/17至110/0
2/18
110/04/28 至110/0
5/0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475號
臺中地檢111 年度
偵字第27015號等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號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012號
112 年度金上訴字
第3210號等
判決日期112/03/14
113/03/20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續上頁)
第三頁





號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012號
112 年度金上訴字
第3210號等
判決確定


112/04/17
113/04/22
備    註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989號(編
號4曾定應執行罰
金1萬2000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331號
(續上頁)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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