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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何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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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投檢冠慎112
執聲他738字第112902962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又因恐嚇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
上開二裁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因而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將該聲請書函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投檢冠慎112執聲他738字第11290029629號函函覆認:台端聲請書所述尚難認正在執行中之2案在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或有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並未維護之情,台端所請,礙難辦理等情。
然受刑人仍認應重新依受刑人所請之組合,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注意輕重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以及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可重新酌定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並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應執行刑刑期,以緩和接續執行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
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
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
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係受刑人認本件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應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12月25日投檢冠慎112執聲他738字第1129029629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依前揭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又上開函文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聲請撤銷本院A裁定(難認該裁定執行刑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或有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並未維護之情形)之執行所為之聲請。
此有上開函文、A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43、51-80、93頁),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得向本院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因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及故買贓物等數罪,經本院以A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又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恐嚇取財及攜帶兇器竊盜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B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是檢察官係就確定之A、B裁定各定之執行刑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有A、B裁定、各該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助嵩字第167號及104年執更嵩字第1497號之2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查受刑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既係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即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則本案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執行之刑,經核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又A、B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且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亦不得依憑受刑人之主張而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
是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主張之定應執行刑組合,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予以否准,並無違誤或不當。
㈢受刑人雖以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並未維護之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而請求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認檢察官否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為不當,然查:
⒈受刑人所犯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之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10月24日之後,本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顯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無從
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數
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
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
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
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是受刑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
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
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因此,受刑人所犯如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既已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自不得再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單獨抽出,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而再與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有
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⒉本件A裁定、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均已經給予相當寬減刑度之恤刑利益,其中A裁定附表所示各刑合計為有期徒
刑40年4月,併考量A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13至2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裁量定應執行刑應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線
上限有期徒刑14年8月(9年4月+5年4月=14年8月)之範圍內,A裁定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B裁定各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2年9月,考量B裁定附表編號2至17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線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6月(1年+4年6月=5年6月)之範圍內,B裁定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有各該裁定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
則A、B裁定所各酌定之應執行刑,已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在內部界限之範
圍內,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而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
刑之恤刑目的,並無不當。
又參酌A、B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17年4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尚難認有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謂:「…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
⒊又如依照受刑人主張,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各罪抽出,再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此方式
定刑,應考量A裁定附表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6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3至2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A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及B裁定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之內部界線上限有期徒刑19年4月(4年9月+3年6月+5年4月+5月+5年4月=19年4月)之範圍內,予以定其應執行刑之,再與A裁定中附表編號1之所示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
而查A裁定附表編號3至5、6至12、13至22及附表二及B裁定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如前所述,已將各該案所示各罪從原宣告總刑度有期徒
刑51年6月大幅減少至有期徒刑18年11月(4年9月+3年6月+5年4月+5年4月=18年11月),縱依受刑人主張重新定刑之計算方式,是否可受較原A、B裁定更為有利之應執行刑,尚非無疑;
法院改定執行刑結果仍可能合計超過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7年4月),相較於現階段A、B二裁定之接續執行合計為17年4月,其結果尚非必然有利於受刑人,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
形,或有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具備另定應執行刑
之必要,亦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不相符合。
從而,受刑人主張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各罪拆解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刑,對其較為有利等語,實乃係出於其主觀之臆測,尚非可採。
⒋又查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都集中於100年8月至000年0月間,犯罪類型為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
、未遂)及故買贓物等;
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為102年6月4日,犯罪類型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附表編號2至17犯罪日期集中於102年5月13日至27日間,犯罪類型為恐嚇取財(既、未遂)及攜帶兇器竊盜等,可認A裁定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二者明顯非於密接時間內犯罪,各罪
之犯罪時間已有相當之落差,且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犯
罪手段、動機、目的亦大不相同,並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
危害,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
況A裁定與B裁定均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二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
件,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
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
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當初
定應執行刑時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
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實無許由受刑
人任意以主觀臆想方式,選擇A、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之方式。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相關事證,認A、B裁定各係以其附表所示各罪之首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分別就各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確定在案,法院本應受該等裁定拘束,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接續執行,本屬合法有據。
此外,受刑人所犯A、B裁定之附表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再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案件,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而執行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已具體說明裁量否准受刑人不符合數罪併罰之事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程序上之明顯瑕疵,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恣意專斷等情事,難謂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是受刑人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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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定(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 故買贓物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0.04.20-100.04.21(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年5月中旬某日至101年7月23日前之某日 101年6月5日至10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88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0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第139號、101年度偵字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第27163號、第2100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第138號板橋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 102年度易字第213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判決日期 101.08.31 102.11.29 103.07.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 102年度易字第213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0.24 102.12.30 103.07.1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 ①②③⑤⑦: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④: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 ⑥: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6.19-101.06.25(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①101.06.15-101.06.20 ②101.06.25-101.06.26 ③101.06.27 ④101.07.10 ⑤101.07.15-101.07.16 ⑥101.06.27-101.06.29 ⑦101.07.18-101.07.19 (①⑥各為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②③④⑤⑦各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0.08.14-100.08.16(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第139號、101年度偵字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第27163號、第2100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第138號板橋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第139號、101年度偵字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第27163號、第2100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第138號板橋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03.07.16 103.07.16 105.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8.04 103.08.04 105.08.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0.08.31-100.09.05(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0.11.18(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0.11.18-100.11.28(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05.04.19 105.04.19 105.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8.29 105.08.29 105.08.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0.12.06-100.12.09(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0.11.28-100.11.30(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0.11.30-100.12.02(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05.04.19 105.04.19 105.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8.29 105.08.29 105.08.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1.02.01-101.02.07(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3.30-101.04.05(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5.16(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判決日期 105.08.24 105.08.24 105.08.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9 105.12.29 105.12.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2.04-101.02.13(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5.10-101.05.14(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4.24-101.04.25(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判決日期 105.08.24 105.08.24 105.08.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9 105.12.29 105.12.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1.04.20-101.04.27(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5.11-101.05.14(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101.05.22-101.05.24(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判決日期 105.08.24 105.08.24 105.08.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9 105.12.29 105.12.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22 (以下空白) 罪 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1.05.21-101.05.29(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第55號、101年度偵字第2960號、第2961號、第3006號、第3313號、第3536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判決日期 105.08.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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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恐嚇取財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4日 102年5月13日 102年5月17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9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20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8日 102年5月19日 102年5月18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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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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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6日 102年5月2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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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6日 102年5月27日 102年5月27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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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未遂罪 恐嚇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7日 102年5月27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審易字第3121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3月18日 103年3月18日 備 註 編號2至17所示16罪,於判決時曾定執行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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