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1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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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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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045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素貞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後,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聲扣字第三五號就吳素貞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即被告吳素貞(下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經原審107年度聲扣字第35號裁定准許扣押,查扣後為禁止移轉、轉讓及處分之扣押命令。

原審判決已說明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非被告投資萬神殿集團後取得之財產,非屬犯罪所得,無從依刑法沒收等規定沒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83萬餘元,縱有保全追徵之必要,其額度遠逾可能追徵之價額,超過部分即非有繼續扣押之必要,難謂合於比例原則,有侵害被告財產權之虞;

且扣押時間已長達6年,故被告聲請解除附表所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若如仍有暫時扣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之必要,以被告涉本案情形,被告願提供擔保金,請改以提供擔保金方式,撤銷扣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另本案偵查期間檢察官聲請扣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似未及於土地部分,如本次扣押範圍尚包含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有關之土地部分,請求就土地部分一併請求撤銷扣押或命供擔保後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之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被告如願繳納與保全追徵範圍相當之擔保金,因能達到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無再以扣押原物作為保全手段之必要。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處)處長秦太龍聲請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6日以107年度聲扣字第35號裁定准予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並經臺南市調處執上開刑事裁定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在案。

嗣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153號等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判決判處被告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現上訴至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原審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本院審酌原審107年度聲扣字第35號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之目的,非屬本案保全之證據,而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之用,是依首揭說明,倘被告願繳納與扣押範圍相當之擔保金,應能相同達到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而無以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作為保全追徵手段之必要。

又查依原審法院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判決書所載,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約83萬元,惟原審酌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裁量不予宣告沒收(見該原審判決第91頁);

茲因本案尚待本院審理而未確定,日後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金額可能會有所變動,且是否宣告沒收或追徵仍待本院審理決定,惟原審計算犯罪所得金額之方法,亦可供參考,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如命被告繳納逾上開金額相當數額之擔保金後,亦可達扣押之目的。

爰命被告應提供擔保金100萬元,俾供其日後倘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而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時,以沒收擔保金方式達到保全追徵之目的。

又依卷附臺南市調處函,該處並未就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屋座落之土地一併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基於本案刑事保全處分之適當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於被告繳納100萬元之擔保金後,應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之扣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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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聲扣字第35號(吳素貞所有之房屋不動產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房地現值金額(新臺幣)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臺中市西區後壠子段00000-000 後壠子段0000-0000 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2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層次面積:64.04 陽台面積:8.09 全部 364,000 2 臺中市西屯區惠國段0000-000 惠國段0000-000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8樓之2 鋼筋混凝土造、20層 層次面積:201.95 陽台面積:26.15、 雨遮面積:12.88 全部 2,8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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