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20,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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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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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江沅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884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聲全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884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光碟。

且黃聲全就所取得之卷宗光碟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黃聲全(下稱聲請人)為確認本件證人田心諭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為陳述是否内心真意,及與筆錄内容相符,聲請鈞院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影像光碟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9日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3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4項)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第5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三、聲請人聲請轉拷證人田心諭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筆錄畫面光碟,目的在釐清本件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為陳述是否内心真意,及與筆錄内容相符,上開錄影擷取畫面光碟內容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

基此,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筆錄之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其自費轉拷後交付之。

且就所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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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被告 項目 備註 1 田心諭 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 2 原審112年4月19日審判筆錄 -- 3 馮惠 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 4 原審112年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5 原審112年4月19日審判筆錄 同編號2 6 許碧蓮 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 7 原審112年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同編號4 8 原審112年4月19日審判筆錄 同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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