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2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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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符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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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傷害罪、幫助詐欺取財得利罪及強制性交罪各1次,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可否全部合併」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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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罪 幫助詐欺得利罪 強制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03 111.03.24至 111.07.09 111.0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117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137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13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 49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797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1.05.24 112.08.17 112.11.0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 49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797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確定日期 111.08.22 112.09.23 112.11.2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2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4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2年度執更字第4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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