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35,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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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AB000-A110565(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婷聿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案件,卷宗內AB000-A110565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

且就取得之上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提起第三審上審,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此聲請複製被告於本案警詢、地方檢察署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

基於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之資訊請求權。

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證據光碟之權利在內,以為辯護權之行使。

三、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係被告提起第三審上審之選任辯護人等情,均有本院判決送達證書、第三審上訴狀、委任狀等在卷可佐。

從而,聲請人聲請轉拷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卷宗內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目的在於行使上訴第三審之辯護權,上開光碟內容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且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維護律師職業之尊嚴及榮譽,不得有損及名譽或信用,而為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則律師基於自律自治原則,亦知不得不當使用其所取得之拷貝光碟。

基此,聲請人聲請轉拷上開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其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之。

且聲請人就取得之上開光碟內容,自應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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