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4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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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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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燁因妨害秘密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案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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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吳宗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散布文字誹謗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9/09 109/10/17 109/10/18 109/11/02 109/09/10-109/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21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387號 111年度易字 第387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31號 判決 日 期 112/01/31 112/01/31 112/08/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387號 111年度易字 第387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31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08/09 112/08/09 112/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5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強制換頁==========
(續上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強制未遂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9/11-109/09/12 111/09/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18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3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823號 判決 日 期 112/08/31 112/10/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43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823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08/31 112/10/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2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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