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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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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豪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3年2月5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居所地(南投縣○○市○○○路0號)所在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後,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及上訴抗告狀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至63頁)。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4月17日、110年09月17日、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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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仁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4.17. 110.09.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67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判決日期 112.08.23. 112.09.0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03. 112.12.0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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