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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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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均係在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於同一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侵犯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受刑人目前正值青年,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3頁)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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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共十一罪) 有期徒刑1年7月(共三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五罪) 有期徒刑1年8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一罪) 有期徒刑11月(共一罪) 有期徒刑10月(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三罪) 犯罪日期 107年8月27日至9月3日 107年10月29日至10月30日 107年10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字第1825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1月13日 109年0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3日 109年02月26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0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43號。
2.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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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十一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三十八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一罪)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8日至10月9日 107年8月30日至31日、9月3日 107年10月5日至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56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85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 108年度訴字 第142、154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7號 108年度訴字 第143、154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02月02日 110年08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43號。
2.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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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 (共五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一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三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28日至8月30日 107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 107年0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等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32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178號 110年度訴字 第2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1年03月03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178號 110年度訴字 第2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2月03日 111年03月30日 113年12月14日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8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43號。
2.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南投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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