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19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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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日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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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日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黃日皇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為攜帶凶器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犯為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乃故意侵害財產法益並伴隨客觀上可能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2次犯行相隔時間約3個月,受刑人目前44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並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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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黃日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7日晚上10時35分許至8月18日凌晨1時31分許間 110年11月1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6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9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9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6月9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59號(已執畢,此部分於將來檢察官執行時應予扣除)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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