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212,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家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欺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09~109/05/31 109/05/09~109/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12/04/24 112/04/24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5/31 112/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0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0號) ⒉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0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0號) ⒉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01 110/01/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12/04/24 112/04/24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5/31 112/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0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0號) ⒉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1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9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初某日~109/04/10 110/04/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3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判決日期 112/03/01 112/03/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6/14 112/07/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4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33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5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18~109/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12/08/0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43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