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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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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1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張家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張家鈁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11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2月26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同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2月17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220字第01536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131、137、139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4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
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3各罪均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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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計4罪)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05.10 109.05.06 109.04.28(2次) 109.04.30 111.0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91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9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41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08號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2.06.13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82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82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22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8.23 112.08.23 112.10.1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5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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