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229,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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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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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義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義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即應受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折算標準之拘束,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折算標準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

又刑法第42條第3、4、5項分別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限逾1年之標準,此核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7號判決先例意旨,係闡述在單一宣告罰金刑,須其所科罰金之總額,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折算之結果,均逾1年期限,始得依前開第5項前段規定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情形有別,不宜混淆。

至依其他一般案例,可能因法院將各罪之罰金各諭知不同折算標準,致定執行刑時,因採取同一標準折算,而不免發生以所定應執行之罰金刑折算易服勞役之日數,高於原數罪所定日數之總合或低於原定最高易服勞役最長日數之情形,是合併定罰金刑之應執行刑時,其金額之高低仍應為裁量權之適當行使,以免有逾越內部界限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此說明,本件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之罰金刑,各依所諭知之折算標準折算易服勞役之期限,其中附表編號2為163日(326070÷2000=163)、附表編號3為186日(558569÷3000=186),自應從勞役期限最長之附表編號3所諭知以3000元折算1日為本件定應執行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從此折算標準易服勞役,未逾1年期限,亦未高於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之總和349日或低於原定最高易服勞役最長日數186日等內部界限)。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責任非難度,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等情為整體評價,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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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受刑人鍾義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32607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558569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03月08日 109年06月03日 110年0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66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8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4、205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2年02月15日 112年0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2年06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0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5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66號 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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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鍾義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5 6 罪名 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03月18日 110年0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4、2055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4、205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5日 112年0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27日 112年0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67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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