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259,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偉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傷害罪、時間間隔約1年餘、侵害法益之罪質相同,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02月13日 107年02月15日 108年0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6、5057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01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2年08月24日 112年12月19日 備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