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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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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陳柏嶧因過失致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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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陳柏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初某日 110年12月11日至110年12月15日 111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6、21596、302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6、21596、302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3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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