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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濬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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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濬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濬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月16日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受刑人113年1月16日「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受刑人回覆本院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7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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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張濬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犯罪日期 110.10.13至 110.12.23 111.01.02 110.10.21至 111.02.15(註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3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3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23號 111年度訴字第52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判決日期 112.02.21 112.02.21 113.01.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3 號 111年度訴字第52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7 112.03.27 113.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0號 (編號1至2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1號 (編號1至2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3號 (編號3至7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註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10.21至111.01.25」,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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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張濬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10.25至 111.02.09(註2) 111.01.25至 111.01.28 111.0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判決日期 113.01.04 113.01.04 113.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01 113.02.01 113.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3號 (編號3至7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3號 (編號3至7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3號 (編號3至7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註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10.25至111.01.19」,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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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張濬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8.04至 110.11.04 110.10.03至 110.12.16(註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判決日期 113.01.04 113.01.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8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01 113.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3號 (編號3至7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4號 註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10.03至110.11.18」,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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