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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聖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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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聖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聖瑋(下稱受刑人)因殺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第三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05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陳稱無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違反保護令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時間間隔(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2月26日)、侵犯法益不同(侵害人身及社會安全法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數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最先確定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徒刑,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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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周聖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殺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8年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1月4日 110年12月26日 110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7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7月25日 113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4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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