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3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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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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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光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光忠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8乃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12年12月1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另外,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罪名欄之記載,顯有誤繕或疏漏,爰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㈡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1月4日113中分慧刑峙113聲30字第00123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編號10、編號11所示之罪,前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年5月、1年8月(及併科罰金8萬元)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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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孫光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幫助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犯罪日期 110/10/04 110/06/04 110/10/01(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06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199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964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0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號 判決 日 期 111/02/25 111/04/15 111/02/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0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03/30 111/05/17 111/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08號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47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強制換頁==========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普通竊盜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共8罪) 犯罪日期 110/05/12 110/09/04、 110/09/07(共2次) 110/09/13至 110/10/04(共8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74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90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701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173號 111年度簡字 第99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08號 判決 日 期 111/07/14 111/09/07 111/09/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173號 111年度簡字 第99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0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08/10 111/10/11 111/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7號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12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84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強制換頁==========
(續上頁)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共4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08/06、110/08/08、 110/08/12、110/08/12 (共4次) 109/06/29至109/07/01、 110/06/01至110/06/02 110/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612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33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49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8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 第5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34號 判決 日 期 111/08/24 111/11/30 111/12/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8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 第56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34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09/20 111/11/30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 得易服社勞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31號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15號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強制換頁==========
(續上頁)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萬元(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2罪)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5000元 (共7罪) 犯罪日期 110/10/04 110/10/04至 110/10/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555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057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4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239號 判決 日 期 112/03/17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4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239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04/18 112/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26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6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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