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31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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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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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2月20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李秉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0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

而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

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5至102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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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李秉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2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1日 ①110年10月8日 ②110年10月3日(2次) ③110年10月5日 ④110年10月7日(2次) ⑤110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2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2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2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2月14日 112年7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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