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32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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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俊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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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另於108年間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是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已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未表示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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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7日 108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925號、107年度偵字第5713號、第6073號、第7582號、少連偵字第1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74號、第13075號、109年度偵字第1426號、第1901號、第1902號、第26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24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8年8月20日 112年12月12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99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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