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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孟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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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孟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田孟玄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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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田孟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620號、112年度偵字第4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3、18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3、180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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