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38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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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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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更定其刑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應適用新舊法比較部分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㈡本件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之罪係於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102年1月25日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被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均仍保留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且被告亦得請求就全部宣告刑(無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不得易科罰金者)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選擇權益,是以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102年1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五、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六、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編號3至9、13至17、19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8、21至22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8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更定其刑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50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如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5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在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已定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而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略以:受刑人除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之外,執行期間亦與多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請在可行範圍內給予最大縮刑等語,有本院113中分慧刑盈113聲386字第2788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1至441頁)。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2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為重利、強制、竊盜、恐嚇、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槍砲、私行拘禁等犯罪(共55罪,分屬共同犯重利(7罪)、重利(4罪)、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共同犯竊盜(2罪)、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2罪)、恐嚇危害安全、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3罪)、共同犯詐欺取財(19罪)、詐欺取財(2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8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共同犯強制(2罪)、強制、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編號2、6至9、14、21均論以累犯),及前述各罪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自88年間至102年間發生)、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爰在其外部界限(29年3月以下)及內部界限(5年5月以上),採取中低度之定應執行刑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則不在本件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之列,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

另附表編號1至4已易科罰金繳清而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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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重利 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共同犯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①②95年底某日 ③95年底至00年0月0日間某日 98年9月23日 ①102年5月8日 ②10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336、5117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201號、99年度偵字第8975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17244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17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588 、175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03 年4 月3 日 103 年6 月18日 104 年9 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 年5 月13日 103 年6 月18日 104 年9 月9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115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53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486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9日 ①100年2月9日(聲請意旨載為000年0月間) ②100年1月15日 ③100年1月13日(聲請意旨載為100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588 、17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判決日期 104 年9 月9 日 104 年11月24日 105 年4 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 年9 月9 日 104 年11月24日 105 年4 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3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247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詐欺取財 共同犯詐欺取財 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共12罪) 有期徒刑6月(共5罪)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①100年2月18日 ②100年2月16日 100年2月19日 100年1月28日 100年2月16日 100年3月7日 100年2月14日 100年3月1日 100年3月5日 100年1月27日 100年1月5日 100年1月19、20日 100年1月29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19日 100年2月23日 100年3月5日 100年1月27日 10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判決日期 105 年4 月21日 105 年4 月21日 105 年4 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4 月21日 105 年4 月21日 105 年4 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247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247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247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7罪)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3日(共2次) 101年3月24日(共2次) 101年3月25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判決日期 104 年1 月29日 104 年1 月29日 104 年1 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5 月24日 105 年5 月24日 105 年5 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共同犯重利 重利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7罪)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01年5月上旬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101年5月30日至6月1日 101年4月至6月8日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100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101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判決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強制 共同犯強制 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併科罰金12萬元) 編號1至17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8至22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13日 101年6月26日 88年間至102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588、175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4 年9 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判決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48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取財 共同犯強制 (聲請意旨載為詐欺)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8至22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6日 101年3月23日 00年00月下旬至100年1月初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26、8048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6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 判決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4 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6 月21日 105 年8 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5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5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248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4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22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犯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8至22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1日至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201號、99年度偵字第8975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172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5 年4 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 年12月8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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