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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必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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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必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必錦(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3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編號9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3年3月12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略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編號9之犯罪時間相同,實屬因分案判決,請求給予適當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3中分慧刑鳳113聲397字第2840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助土字第6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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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古必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3日23時至翌(14)日0時許間 108年9月18日 107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6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109年度簡字第3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18日 109年03月17日 109年0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109年度簡字第3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18日 109年05月06日 (撤回上訴) 109年0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33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20號 編號1至編號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古必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09月05日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28日至108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65、3375、502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6日 111年03月24日 111年09月0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7月20日 111年07月27日 111年0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20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03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87號 編號1至編號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已執畢)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古必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2月23日 109年03月14日 109年0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94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94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01日 111年12月01日 112年04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1月11日 112年01月11日 112年0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7號 編號7至編號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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