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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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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景心(下稱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62號及110年度執更字第3608號分別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惟本件接續執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而有拆解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函以前揭二案業經裁定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請求,爰請求撤銷前揭執行指揮,准予本案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下稱甲裁定),於108年12月18日確定。
受刑人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下稱乙裁定),於110年9月7日確定。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據前揭確定裁定先後分別核發109年執更字第162號及110年執更字第3608號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及9年5月等情,此有前揭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以前揭二確定裁定之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特殊情形,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其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函以前揭二案業經裁定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遂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5095號函文影本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9及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否則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
然查,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0年以下(上限為30年);
併考量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乙裁定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則裁量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甲裁定附表編號8至9及乙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總和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即10年+9年4月+4月+3月+5月=20年4月)。
是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聲請定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7年11月以上,20年4月以下,然需再與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總刑期上限為21年4月,相較前揭二裁定接續執行(總計20年9月)而言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
且本案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難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
據此,受刑人上開甲、乙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函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且甲、乙二裁定均已確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判決之基礎鬆動,且甲、乙裁定刑期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不得逾30年之上限,並無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依前開說明,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分割、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
受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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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959號裁定(即甲裁定)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11/13 106/11/13 106/10/17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4月17日 107年04月17日 107年0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7月13日 107年07月13日 107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犯罪日期 106/09/20 106/10/26 106/9/10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8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6/09/12、106/09/26、106/09/29 106/09/24 106/05/09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8年度沙簡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108年0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8年度沙簡字第2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108年0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強制換頁==========
附表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即乙裁定)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7/08/13 107/06/14 107/07/14(2次)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22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3號 (編號2至8已定刑有期徒刑9年4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8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7/04/07 107/06/13、107/06/14、 107/06/18、107/06/19、 107/06/20、107/06/25、 107/07/13、107/07/17 107/06/13、107/06/16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06/11 107/08/13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刑期屆滿日128年7月14日(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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