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4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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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因有案件未開庭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至145頁)。

惟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係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範圍,不得任意擴張,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

準此,受刑人縱有尚未審結之案件,亦僅能於審結確定後,由該管檢察官依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非本案法院所能審酌,併此敘明。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時間甚近,而就各該犯行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及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0、7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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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4日(6次) 110年11月24至25日 110年11月3日(2次)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2月4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 臺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33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7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5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5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2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97號(上開7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44號(上開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73號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0年11月4日(2次) 110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56號 臺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33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72、12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72、12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74號(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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