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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德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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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德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瑋(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1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於113年4月1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3至5、7、9所示之罪分別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6、8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而加以裁定,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
是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
本案觀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係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併科罰金部分並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此部分自不得依職權逕予為之,應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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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黃德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1日 111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22號(已執畢)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1號(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5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2年5月22日 ⑵112年6月8日 ⑶111年4月21日 ⑷112年4月12日 ⑸112年6月15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00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112年度易字第5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230、2231、2232號 112年度易字第5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1號(編號3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6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3次) 犯 罪 日 期 ⑴112年8月13日 ⑵112年8月14日 112年4月5日 ⑴111年8月14日 ⑵112年1月11日 ⑶112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2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7號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37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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