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46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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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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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所侵害法益種類、參與同一販毒集團擔任送貨角色,依指示前往交付毒品之犯罪手段、情節類似,均屬販賣毒品犯罪,彼此之關連性較高,又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暨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屆期仍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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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汪志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0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30555 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5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8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1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8日 (撤回上訴) 112年10月18日 (撤回上訴) 113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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